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