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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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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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11條,主任監察員負責綜理監察投票和開票事項,並監督其他監察員執行以下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的管理人員是否有違法行為。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是否有違法行為。 三、其他根據規定應執行的事項。 如果發現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違法情事,主任監察員應立即向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報告,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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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