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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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在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應佩帶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製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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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24條的規定,主任監察員和監察員在投票所和開票所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的證件。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主任監察員和監察員能夠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執行相關職務。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可能是一種識別證或工作證,其中包含了必要的個人資訊和職務訊息。這些證件讓人民能夠確認他們是合法的選舉監督人員,同時也有助於防止監督職位的濫用或滥用。 舉例而言,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可能發放給主任監察員和監察員一種特定的識別證,上面印有他們的姓名、照片、職位和所屬機構的標誌。這樣的證件將在投票所和開票所的工作中起到識別身份和職務的作用,以便民眾能夠識別並與他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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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