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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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選舉人。
- 2.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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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第6條,當遇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通知當地選舉人有關投票或開票日期的改變。這項改變的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在投票或開票日三天前公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下,選舉程序能夠進行適當的調整與通知選舉人。然而,這項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因此在這方面的參考資料相對有限。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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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