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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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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驗證一般爆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符合本辦法規範之程序。 二、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與型式認可相符之程序。 三、燃燒:指一般爆竹煙火作用時發出火焰、火星、火花、聲響或煙霧等狀態。 四、速燃:指一般爆竹煙火未依原設計方式穩定燃燒,且縮短其燃燒時間者。 五、爆燃:指應進行燃燒、噴射或發煙之一般爆竹煙火發生爆炸之現象者。 六、噴射:指以火藥筒燃燒所噴出之氣體為動力,進行旋轉、行走及飛行等狀態。 七、發煙: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之燃燒狀態。 八、塞底:指在筒管底部或中間底部使用紙、塑膠、黏土、水泥、石膏、木材或木粉等物堵塞,以防止火藥燃燒時,從筒管後方噴出火星或氣體等之措施。 九、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或相類似材料製成,裝在火花類、升空類或煙霧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主體之底部者。 十、發射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金屬板及金屬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裝置於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底部者。 十一、主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中裝置或黏塗火藥之部分及以火藥壓製成型之一般爆竹煙火。 十二、本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之單一成品。 十三、火藥:指一般爆竹煙火所用藥劑之總稱。 十四、導火線:指將火藥揉入紙中或將火藥放在紙或線等之中央後,扭、編成芯之線狀物,供一般爆竹煙火點火使用或筒管間之火藥線。 十五、安全引線:指可承受三秒以上旁燃之導火線。 十六、柄:指一般爆竹煙火中以紙管、塑膠管、竹、木、鐵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支撐主體之部分。 十七、笛音:指筒管內之火藥作用時,發出嗶或滴等尖銳之聲音。 十八、全長:指一般爆竹煙火之主體、底座或發射底座、柄、尾和翼等共同構成之外形長度。但不包括外部之裝飾紙。 十九、斷火: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導火線或主體中途熄滅或未點燃火藥之現象。 二十、燃成率: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其燃成數占燃放總數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以下是各個定義的解釋: 1. 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對一般爆竹煙火進行驗證,以確定其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範。 2. 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的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銷售前,進行的驗證程序,以確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是否與型式認可相符。 3. 燃燒:指一般爆竹煙火在作用時發出火焰、火星、火花、聲響或煙霧等燃燒狀態。 4. 速燃:指一般爆竹煙火未按原設計方式穩定燃燒,且燃燒時間縮短的現象。 5. 爆燃:指一般爆竹煙火作為燃燒、噴射或發煙的煙火發生爆炸現象。 6. 噴射:指以火藥筒燃燒所噴出的氣體作為動力,進行旋轉、行走或飛行等狀態。 7. 發煙:指用於產生煙霧的燃燒狀態。 8. 塞底:指在筒管底部或中間底部使用紙、塑膠、黏土、水泥、石膏、木材或木粉等物質堵塞的措施,以防止火藥燃燒時從筒管後方噴出火星或氣體等物質。 9. 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或相類似材料製成的部分,裝在一般爆竹煙火主體的底部。 10. 發射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金屬板及金屬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的部分,裝置於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的底部。 11. 主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中裝置或黏塗火藥的部分,以及以火藥壓製成形狀的一般爆竹煙火。 12. 本體:指一般爆竹煙火的單一成品。 13. 火藥:指一般爆竹煙火所使用的藥劑總稱。 14. 導火線:指將火藥揉入紙中或將火藥放在紙或線中央後,扭編成芯狀物,供一般爆竹煙火點火使用或用於筒管間的火藥線。 15. 安全引線:指能夠承受三秒以上旁燃的導火線。 16. 柄:指用紙管、塑膠管、竹、木、鐵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的部分,用於支撐一般爆竹煙火的主體。 17. 笛音:指筒管內火藥作用時發出的嗶或滴等尖銳的聲音。 18. 全長:指一般爆竹煙火的主體、底座或發射底座、柄、尾和翼等共同構成的外形長度,但不包括外部裝飾用紙。 19. 斷火:指一般爆竹煙火在燃放時,導火線或主體中途熄滅或未點燃火藥的現象。 20. 燃成率: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成功點燃火藥的數量占燃放總數的比率。 以上定義的解釋參考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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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驗證一般爆竹煙火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