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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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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
  2. 2.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 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 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供應設備的設置、維護和檢修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負責。該條第2項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和供應設備所在地的消防機關申報以下資料: 1. 供氣容器串接使用的場所名稱和地址。 2. 串接使用場所的氣體供應量。 3. 第一項的場所供應設備的維護和檢修情況。 4.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事項。 在這個問題中,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支持這個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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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規定:「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