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9-1 條
- 1.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
- 2.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 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 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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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供應設備的設置、維護和檢修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負責。該條第2項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和供應設備所在地的消防機關申報以下資料: 1. 供氣容器串接使用的場所名稱和地址。 2. 串接使用場所的氣體供應量。 3. 第一項的場所供應設備的維護和檢修情況。 4.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事項。 在這個問題中,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支持這個法條。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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