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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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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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6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的商號及電話。這項法規要求經營者在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標示商號和聯絡電話,以便出現問題時能夠迅速聯繫到負責人。以下是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 例:一家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將其商號和聯絡電話明確地標示在所有的液化石油氣容器上,符合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6條的要求。這樣,當發生任何安全問題或需要聯絡場所經營者時,消費者或相關當局可以輕易地找到該場所的商號和電話號碼,以便進行必要的聯絡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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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