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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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考核,並製作書面紀錄,作為續聘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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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3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的訓練、演習、以及服勤的表現優劣,會由消防局進行考核,並製作書面紀錄以作為續聘的參考依據。 根據這一條法條,消防局將評估義勇消防人員的訓練、演習和服勤表現。他們將記錄這些表現,並根據評估結果來決定是否續聘該義勇消防人員。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義勇消防人員在訓練和演習中表現卓越,並且在服勤中展現出優秀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感,那麼他們有較高的機會獲得續聘。相反地,如果一名義勇消防人員在訓練、演習或服勤中表現不佳,那麼他們就可能面臨被解聘的風險。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持續提高專業能力,並在工作中展現出良好的表現。消防局將以這些表現為依據,確保僱用到素質優良的義勇消防人員,以提供高品質的消防服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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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