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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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分類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灌裝重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或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容量為水容量二公升以上五十公升以下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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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的法條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但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該法規的第2條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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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