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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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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收繳、查、計算及催繳原住民僱用、進用代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收繳、查核、計算和催繳原住民僱用代金。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相關的執行工作委託給其他機構或組織來處理。具體而言,這些機構或組織可能負責收集相關的僱用資料、確認僱用原住民的情況、計算應繳納的代金金額,並催繳相關的款項。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該法規的有效執行,並促進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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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收繳、查核、計算及催繳原住民僱用、進用代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