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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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原住民合作社之年度考核,由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規定辦理。 這項法條指出原住民合作社的年度考核是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合作事業獎勵規則進行的。這表示考核方式和準則將根據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的規定來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五條規定了評核合作事業成績的原則,包括合作事業的績效評核標準和指標。 2. 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甲等或乙等者,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成績列名丁等以下者,由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改善,並予公告。 根據此條款,如果原住民合作社的考核成績被列為優等、甲等或乙等,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如果考核成績被列為丁等以下,則由合作社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改善,並予以公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十一條,合作社的考核結果被列為不同等級時,會有不同的獎勵或輔導措施。例如,優等、甲等或乙等的合作社可能會獲得獎金或其他獎勵,而丁等以下的合作社則需要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導改善並公告其成績。
-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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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