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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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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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該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存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該基金在終止或解散時,其餘的資產或權益需要歸還給國庫。 作為範例,假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在終止時剩餘1,000,000元的資金。根據第12條的要求,這個剩餘資金將被解繳給國庫,以供國家其他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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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