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非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註其使用地類別;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以作為依前條規定,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不列入家庭不動產之範圍。
根據《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第4條》,當原住民低收入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時,該主管機關會查註申請人所檢附的不動產清冊上所列的土地。如果該土地是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會請該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查註其使用地類別;如果該土地是都市土地,主管機關則會請該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這是為了依據前述標準的規定,審核該土地是否應被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中,並決定是否將該土地排除在該家庭的不動產範圍之外。 參考資料: 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第4條(最新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http://www.apc.gov.tw/apc/apc/xmdoc?docname=dm730263xaf3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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