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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 條

  1. 1.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如下: 一、宗教祭儀:與宗教、信仰、禮俗相關之文化活動,並得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二、音樂:包括旋律、曲譜、器樂、節奏等,不以文字或其他可記錄之形式為限。 三、舞蹈:包括一切以肢體行為表現之韻律活動,得以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四、歌曲:由人聲演唱之音樂,包括旋律、歌詞、曲譜,得以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五、雕塑:結合物質材料及工藝製作之二維、三維藝術表現形式,得配合環境與功能以各種形式呈現,亦得結合環境條件如光線、聲音及自然元素,物質材料不限於傳統材料。 六、編織:創造織物之方式及其成果,得結合各種物質材料與工藝方法。 七、圖案:各種抽象、具體、實用及實用之圖形表現。 八、服飾:具遮蔽或穿戴功能之衣物、配件或各種組合飾品。 九、民俗技藝:與社會文化生活相關之工藝、實用技術及使用之工具、工法。 十、其他文化成果表達。
  2. 2.前項各款智慧創作之種類,申請人得擇一或合併不同種類申請登記,亦得僅申請登記其結合性文化成果表達中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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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例對於智慧創作的種類及內容進行了解釋。下面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宗教祭儀:指與宗教、信仰、禮俗相關的文化活動,可以結合其他種類的文化表現形式一同呈現。例如,原住民族的祭祀儀式中包括歌唱、舞蹈、祭祀器具的製作等多種表演形式。 2. 音樂:包括旋律、曲譜、器樂、節奏等元素,不限於文字或其他可記錄形式。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音樂通常以傳承口耳相傳的方式存在,具有獨特的節奏和旋律。 3. 舞蹈:包括以肢體行為表現的韻律活動,可以結合其他種類的文化表現形式呈現。例如,原住民族的舞蹈常常融合了傳統樂器的演奏和特定的動作動作。 4. 歌曲:指由人聲演唱的音樂作品,包括旋律、歌詞、曲譜等元素,可以結合其他種類的文化表現形式呈現。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歌曲常常融合了特定的歌詞和傳統樂器的演奏。 5. 雕塑:指使用物質材料和工藝製作的藝術表現形式,可以是二維或三維的作品,並可以結合環境、光線、聲音等元素。例如,原住民族常常使用木材或骨頭等材料創作出雕塑作品。 6. 編織:指使用各種編織方式創造織物,可以結合不同的物質材料和工藝方法。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編織技術包括使用竹子、藤條等材料進行製作。 7. 圖案:指各種抽象或具體的圖形表現,可以是實用的或非實用的。例如,原住民族的文化中常常使用特定的圖案來裝飾傳統服飾或裝飾品。 8. 服飾:指具有遮蔽或穿戴功能的衣物、配件或各種組合飾品,可以是傳統的或現代的設計。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服飾具有獨特的圖案和裝飾,反映了該族群的文化特色。 9. 民俗技藝:指與社會文化生活相關的工藝、實用技術及使用的工具和工法。例如,原住民族的竹編、陶藝、箭術等技藝經過世代傳承,代表了其文化的獨特價值。 10. 其他文化成果表達:指其他不在前述範疇內的文化創作形式,包括文學作品、影視作品、戲劇等。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故事和傳說也可以被視為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方式。 上述釋義參考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並以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實際情況為背景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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