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准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六 章 證書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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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條 8 章節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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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准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登記事項變更,致證書內容應予修改者,主管機關應核發新證書。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