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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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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3條,當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因滅失、遺失或毀損而無法使用時,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可以提出申請補發或換發,並需以書面敘明申請的理由。具體的補發或換發程序,可以參考該法規相關的執行細則或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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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