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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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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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3條,當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因滅失、遺失或毀損而無法使用時,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可以提出申請補發或換發,並需以書面敘明申請的理由。具體的補發或換發程序,可以參考該法規相關的執行細則或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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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