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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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准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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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經准予登記的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法條內容,這項法規確保了原住民族對於他們的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並促進其合法的使用和授權。這可被視為對原住民族創作權的法律保障,並確保他們能夠在文化遺產和傳統知識的使用和保護方面享有合理的權益保障。例如,當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獲得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將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證明這些作品的合法地位和原住民的智慧創作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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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