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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9 條

  1. 1.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說明。 五、智慧創作證書號數及發日。補發證書時,其事由及補發日。 六、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七、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之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及範圍等。 八、授權登記之日期。 九、其他相關事項。
  2. 2.前項登記簿冊之建置,於必要時得另以資料庫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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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並載明以下事項: 1. 智慧創作的名稱和種類。 2.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的名稱。 3. 准予登記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 智慧創作的說明。 5. 智慧創作證書的號碼和核發日期。補發證書時,應記載補發的原因和日期。 6. 如果智慧創作的財產權為專屬授權,則應記載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或營業所。 7. 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的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和範圍等。 8. 授權登記的日期。 9. 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根據必要情況,可以另外以資料庫方式建立登記簿冊。 範例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7年12月6日修正。 - 智慧財產法院相關物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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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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