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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8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依法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協助歸屬其權利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備具證明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專用權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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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當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依法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協助歸屬其權利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並提供具有證明效力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專用權人變更之登記。 根據「原住民族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解釋說明: - 該條例主要是為了保護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專有權,當專有權人的名稱依法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原住民族或部落,確保權利可以歸屬到正確的人。 - 歸屬權的證明可以是相關文件,例如名稱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 - 更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核時應依法應有之職權,確保權益正確登記。 舉例:如果一位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專有權人更改了他的名字,他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例如名稱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專有權人名稱更新在相關登記文件中。主管機關會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確保權益正確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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