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1.主管機關對審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辦理公告。
- 2.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及相關說明。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智慧創作之內容及不宜公開之理由。 六、智慧創作證書號數。 七、公告日。
- 3.第一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該辦理公告的事項。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案號及申請日、智慧創作的名稱及相關說明、准予登記的理由及法令依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的名稱、智慧創作的內容及不宜公開的理由、智慧創作證書號數以及公告日期。該公告應刊登在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