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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
  2. 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內容,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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