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1.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
- 2.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依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內容,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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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的智慧創作,應該准予登記並予以公告。而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的智慧創作,任何人都可以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以及全部檔案資料。然而,如果主管機關根據法令或其職權認定某些資料應保密,包括不宜公開的圖式和全部檔案內容,則不適用這個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在台灣,為了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與智慧財產權,政府制定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5月26日生效,第26條則規定了關於智慧創作的登記和資料閱覽的相關規定。該條明確指出,經審查確定應予登記的智慧創作必須進行登記並公告,其檔案資料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但主管機關根據法律或職權認定需要保密的資料除外。這個辦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並確保公眾有權知道和使用這些創作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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