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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25 條

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所規定之程式而無法補正或回復原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智慧創作之認定基準者,應為不予登記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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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如果智慧創作無法符合本法或本辦法所設定的程式要求而無法補正或回復原狀,或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不符合智慧創作的認定標準,則應不予登記之審定。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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