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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七 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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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章節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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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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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 35–36
第 七 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第 35 條
開啟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主管機關
得
註銷
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
撤銷
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
非
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第 36 條
開啟
經
主管機關
核
發
認證
標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
撤銷
或
廢止
其認證標記: 一、有前條專用權證書經
註銷
之情事。 二、其他不應授與而授與認證標記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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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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