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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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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2. 2.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5條,主管機關可以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的情況包括: 1. 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確定被撤銷。 2. 根據法律認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3. 證書申請人被確認並非真正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4. 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而無法依法修正。 註銷的決定應當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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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