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 2.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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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5條,主管機關可以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的情況包括: 1. 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確定被撤銷。 2. 根據法律認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3. 證書申請人被確認並非真正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4. 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而無法依法修正。 註銷的決定應當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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