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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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35條,主管機關可以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的情況包括: 1. 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確定被撤銷。 2. 根據法律認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3. 證書申請人被確認並非真正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4. 證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而無法依法修正。 註銷的決定應當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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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