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如果部落章程、部落會議的決議,或者部落幹部所做的決定違反法令,那麼這些決議或者決定就是無效的。這條規定保護了法律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2. 如果部落會議的召集、決議,或者部落幹部所做的決定的程序或方法違反了本辦法或者部落章程的規定,那麼這些決議或者決定也是無效的。這條規定確保了決策程序的適當性和合法性。 3. 如果部落會議的決議或者部落幹部所做的決定涉及部落居民共同遵守的規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得增加部落居民的義務或者限制他們的權利。然而,如果決議或者決定涉及對政府的行政改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者維護行政權益等事項,則具有代表部落提出行政程序法陳情的有效性。 這些解釋來自於《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