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部落得置部落幹部若干人,依傳統規範或部落需要,行使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之部分權限。
前項部落幹部之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及決定方式,應載明於部落章程。
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之決定,應載明於書面並署名後,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並於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