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部落可以設置部落幹部,並且根據傳統規範或部落的需求,行使部分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的權限。 2. 部落幹部的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和範圍,以及決定方式,應該在部落章程中明確記載。 3. 部落幹部在處理公共事項的決定時,應該將其書面化並在署名後公布在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和其他適當場所,在最近一次部落會議中提出工作報告。 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原住民族部落自治法》、《原住民族法院組織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這些法規和文件提供了有關部落自治、部落幹部設置和職權、部落章程等相關規定的詳細內容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