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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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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9條規定了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的情形。該主席必須是部落成員,由部落會議選任並負責召集和主持部落會議。主席的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一次。如果部落章程有關於任期或連任的規定,則適用該章程的規定。如果部落會議主席的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則可以參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來召集部落會議並進行選任。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法》,中華民國政府法規資料庫,2021年修訂版。 例子: 根據原住民族法,部落A的部落會議主席選任方式是由部落成員參與投票選舉產生,任期是兩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果遇到部落會議主席未能正常選任或無法召集會議的情況,則需按照相關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進行重新選任。

  •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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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9 條規定:「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