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9條規定了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的情形。該主席必須是部落成員,由部落會議選任並負責召集和主持部落會議。主席的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一次。如果部落章程有關於任期或連任的規定,則適用該章程的規定。如果部落會議主席的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則可以參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來召集部落會議並進行選任。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法》,中華民國政府法規資料庫,2021年修訂版。 例子: 根據原住民族法,部落A的部落會議主席選任方式是由部落成員參與投票選舉產生,任期是兩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果遇到部落會議主席未能正常選任或無法召集會議的情況,則需按照相關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進行重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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