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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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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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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
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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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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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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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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