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8條,部落應訂定部落章程,並載明以下事項: 1. 部落名稱。 2. 部落會議主席的選任方式及連任限制。 3. 部落成員的認定基準和部落內部組織。 4. 部落幹部的職稱、產生方式、任期、連任限制、被授權事項、範圍和決策方式。 5. 部落會議召集的程序和方式。 6. 議決公共事項的部落會議的出席資格、議決門檻或人數。 7. 章程修正的程序。 8. 其他重要事項。 根據該條,部落章程可以按照傳統習慣或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在訂定或修正章程後,應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交備查。 參考資料:《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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