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 一、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 二、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 三、其他與同意事項有關之事項。
  2.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認屬同意事項時,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辦理。
  3.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載明同意事項之書面通知轄內之關係部落,並將受通知之關係部落名稱,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三十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