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3 條: 1. 申請人在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時,應檢具以下文件: - 同意事項的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 - 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 - 其他與同意事項相關的事項。 2. 如果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認為申請不屬於同意事項,則應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3.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載明同意事項,並公布受通知的關係部落名稱,公布方式可以是在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公布期限為三十日。 以上資訊參考自「原住民族部落與民間社團參與政府施政諮商辦法」,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018年12月26日公告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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