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9條,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通過: 1. 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的過半數需出席會議。 2. 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的過半數需贊成該議案。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進行,並且需對贊成和反對兩面進行統計。但如果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的過半數贊成,也可以改用舉手不記名的方式進行表決。 舉例來說,假如部落會議有20個原住民家戶代表,則至少有11個代表需要出席會議。如果出席代表中有超過11個人贊成該議案,則該議案可以通過。並且,投票時代表們需要進行不記名投票,並且統計贊成和反對的人數。如果贊成票超過11張,表決就會通過。如果贊成票低於11張,則該議案不會通過。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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