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8條的規定,部落會議的程序如下: 1. 部落會議開始時,由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一位記錄人員。如果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代行召集,則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位主持人。 2. 主持人必須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已經出席。 3. 申請人必須報告同意事項的計畫、措施、法令草案內容以及共同參與、管理、利益分享機制。 4. 出席人員可以陳述意見。 5. 申請人必須回應意見。 6. 進行表決以確認同意事項。 7. 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8. 散會。 另外,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8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部落已經按照第1項的規定通知了申請人,但申請人未列席,則可以省略第3項和第5項的程序。 此外,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8條的第3項規定,如果主持人確認出席的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則必須立即宣布流會並在部落會議紀錄中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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