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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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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
  2. 2.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 一、部落名稱。 二、同意事項。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會議議程。
  3. 3.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部落會議召集前十日,將下列文件置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 一、第一項之會議通知書。 二、申請時之原住民家戶清冊。 三、申請人依第十三條所提供之文件。 四、前條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 這項規定表示部落會議主席在召集部落會議之前必須提前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原住民家戶和申請人。這意味著主席需要寄送通知信件給相關人士,並確保收到通知。 2. 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 一、部落名稱。 二、同意事項。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會議議程。 根據這項規定,通知信件必須明確列出以下內容:部落名稱、同意事項、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和會議議程。這些資訊必要時可以用原住民族語言寫明,以符合不同族群的需求。 3.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部落會議召集前十日,將下列文件置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 一、第一項之會議通知書。 二、申請時之原住民家戶清冊。 三、申請人依第十三條所提供之文件。 四、前條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之意見。 這項規定要求部落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在部落會議召集的前十天,在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告欄和其他適當場所放置以下文件供公眾查閱和複印:會議通知書、申請時的原住民家戶清冊、申請人按照第十三條所提供的文件,以及前一條中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的意見。這些文件可以讓公眾了解和參考有關部落會議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原住民名詞
  • 公眾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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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7 條規定:「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