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案團體或其他人員協助部落辦理部落會議成效優良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表揚獎勵相關人員。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32條》,該條規定了如果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案團體或其他人員能夠協助部落辦理部落會議並取得良好成效,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可以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來表揚獎勵相關人員。 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在部落事務中的參與權益,以及促進原住民族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協商。該辦法共有43條,其中第32條提到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於協助部落辦理部落會議成效良好的鄉(鎮、市、區)公所、合法立案團體或其他人員的表揚獎勵。 資料來源:《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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