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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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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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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章程、部落會議主席與部落幹部姓名、部落會議紀錄及部落幹部決定,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按部落各別造冊保存。
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具提起
陳情
效力者,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收受會議紀錄後,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定妥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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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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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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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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