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2 條
- 1.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 2.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規定,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或逕予移送並通知,且須告知可提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救濟途徑。
Q · 陳情寄錯機關,政府會幫我轉送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第 1 項,人民陳情若應向其他機關提出,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認為適當時更應逕行移送主管機關並通知陳情人。第 2 項規定,若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受理機關有義務主動告知救濟途徑。換言之,人民不必自己搞懂政府組織分工,機關有導航與告知更有力救濟管道的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收到你的陳情,發現這件事不歸它管。故事到這裡,多數人以為要從頭來過:自己去查到底哪個機關管,再重寫一封陳情書。但這條說:不用。機關有兩個義務。第一,告訴你應該找誰。第二,如果它覺得適當,直接幫你轉過去,而且要通知你已經轉了。你不需要當自己的案件經理人,政府有義務幫你導航。但這條真正厲害的不是第一項,是第二項。第二項說的是:如果你陳情的事情其實可以提訴願、打訴訟、或申請國家賠償,機關必須主動告訴你。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可能拿著一把水果刀在打仗,而機關有義務提醒你旁邊有一把步槍。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更強的法律武器可用,而機關如果沒告訴你,它就是違法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72 條為陳情處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受理機關兩項義務:其一,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認適當時並應即移送該管機關並通知;其二,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主動告知救濟途徑,避免人民錯失救濟機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確定該找哪個政府單位,可以隨便寄嗎?▾
可以。172條第1項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你寄錯了,收到的機關有兩個選項:告訴你應該找誰,或直接幫你轉過去。你不需要先搞清楚政府的組織架構,但建議至少寄給你覺得最可能相關的機關,轉送會更快。
Q2機關有義務告訴我可以告它嗎?真的假的?▾
真的,而且是法定義務。第2項原文寫「應告知陳情人」,不是「得」。立法理由更直白:使不致錯失救濟機會。例如你因道路坑洞受傷去陳情,機關應告訴你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實務上承辦人常會忘記,建議在陳情書裡主動詢問。
Q3陳情寄錯機關會怎樣?▾
受理機關應告知你該找哪個機關,認為適當時更應逕行移送主管機關並通知你,你不必重寫一封陳情書。
Q4行政程序法第172條是什麼?▾
規範陳情寄錯機關時受理機關的告知與移送義務,以及主動告知訴願、訴訟、國賠救濟途徑的義務。
Q5什麼是救濟途徑告知?▾
陳情事項若可提訴願、訴訟或國賠,機關有法定義務主動告知這些更有力的救濟管道,源於教示制度。
Q6陳情和訴願差在哪?▾
陳情是建議與權益維護,無特定時效;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的正式救濟,有處分送達後30天期限。
Q7陳情寄錯機關怎麼辦?▾
先寄出即可,受理機關有義務告知正確機關或逕行移送;可在信末要求依第172條移送並通知。
Q8怎麼要求機關移送陳情?▾
明確寫「如本案非貴機關權責,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第1項移送主管機關並通知本人」。
Q9怎麼知道我的案子能不能訴願或國賠?▾
可在陳情書要求依第172條第2項告知;機關有義務評估並回覆是否得提訴願、訴訟或國賠。
Q10陳情要花錢嗎?▾
陳情本身免費,但後續訴願、行政訴訟、國賠請求各有程序與費用,行政訴訟有裁判費。
Q11陳情 vs 訴願哪個有用?▾
陳情溫和但無強制力與期限;訴願是正式救濟可撤銷違法處分,但限30天且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Q12機關沒幫我轉送可以怎麼辦?▾
可援引第172條第1項要求逕行移送;機關怠於處理可向政風單位或監察院反映行政違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陳情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國家賠償 |
|---|---|---|---|---|
| 性質 | 建議、查詢、權益維護 | 對行政處分的正式救濟 | 對處分或公法爭議的法院救濟 | 對違法侵害的金錢賠償 |
| 期限 | 無特定時效 | 處分送達後30天 | 訴願決定後2個月 | 知有損害起2年、自發生起5年 |
| 受理對象 | 各主管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行政法院 | 賠償義務機關/民事法院 |
| 本條關聯 | 第172條直接規範 | 第2項應告知 | 第2項應告知 | 第2項應告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