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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