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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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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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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
陳情
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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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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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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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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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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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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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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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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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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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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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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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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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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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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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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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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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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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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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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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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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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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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