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2.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