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30條規定了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時,鄉(鎮、市、區)公所應提供協助,包括準備會議場地、製作開會通知單、輔導召集部落會議等。如果部落會議議決的是公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根據情況提供相同的協助。部落召集部落會議所需的經費由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可以從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編列的基本設施維持費中獲得,或者根據規費法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規費來支應。 參考資料: -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http://www.apa.gov.tw/owa/11gtk/get_atta_n_file1?file_no=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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