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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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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三、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前次會議紀錄確認結果。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3. 3.第一項所列文件應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召開後十五日內分送原住民家戶及相關人員。
  4. 4.會議紀錄之內容如有遺漏或錯誤,參加該次部落會議之人,得於下次部落會議確認時,請求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9條規定了部落會議的紀錄和文件分送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部落會議應該記錄並附上簽到簿。會議紀錄應該包含部落名稱、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前次會議紀錄確認結果、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記載之事項。另外,會議紀錄需要在會議後十五天內由主持人分送給原住民家戶及相關人員。如果會議紀錄有遺漏或錯誤,參加該次部落會議的人可以在下次會議確認時請求更正。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部落會議的透明與參與者的權益保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行政院原民委員會電子公報107年2月號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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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9 條規定:「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會議次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