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9條規定了部落會議的紀錄和文件分送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部落會議應該記錄並附上簽到簿。會議紀錄應該包含部落名稱、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前次會議紀錄確認結果、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記載之事項。另外,會議紀錄需要在會議後十五天內由主持人分送給原住民家戶及相關人員。如果會議紀錄有遺漏或錯誤,參加該次部落會議的人可以在下次會議確認時請求更正。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部落會議的透明與參與者的權益保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行政院原民委員會電子公報107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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