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1.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根據這條法條規定,在第一次部落會議中,擔任發起人的順序為傳統領袖、各家族代表和居民。這意味著在召開會議之前,需要確定誰將作為發起人負責召集會議。 2.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根據這條法條規定,發起人在召開第一次部落會議前十五天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部落成員,並在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告板和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下列事項: - 部落名稱 - 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 會議時間 - 會議地點 這表示在召開會議之前,發起人需要提前通知部落成員有關會議的相關細節,並公開公告這些細節,以確保所有部落成員都有機會參與會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諮取法規剖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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