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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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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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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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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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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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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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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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