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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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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的書面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代替,這樣的規定是根據電子簽章法的相關規定所制定的。具體而言,根據電子簽章法第12條,電子簽章可以取代手寫簽名的法律效力,而且根據第19條,有關電子簽章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電子文件的保存、傳遞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根據這些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管理作業中可以使用電子文件來達到書面的要求,並且這些電子文件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來確保其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 電子簽章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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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