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受稽核者如果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方面有缺失或待改善的情況,需要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根據該辦法的施行細則第三條和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的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在提出改善報告後,還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以書面方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原住民族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還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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