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意味著該條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完成稽核後的一個月內提供稽核結果報告給相關的受稽核者。 2. 根據該條第2項,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 - 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受稽核者情形及理由,這是根據該條第7條第2項的規定 - 其他相關事項 3. 根據該條第3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在辦理完稽核後的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需要在次年度的一月底前整理前一年度的稽核結果報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備查。 以上釋義是基於對該法規的解讀,並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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