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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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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3. 3.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針對受稽核者提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等要求,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措施,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包括停止稽核作業、要求受稽核者遵守規定、續行稽核等。若認為有理由停止稽核作業,該審核依據及相關資訊應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若認為無理由停止稽核作業,則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相關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https://www.apa.gov.tw/cp.aspx?n=796A9BCD3BCEAD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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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