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針對受稽核者提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等要求,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措施,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包括停止稽核作業、要求受稽核者遵守規定、續行稽核等。若認為有理由停止稽核作業,該審核依據及相關資訊應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若認為無理由停止稽核作業,則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相關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https://www.apa.gov.tw/cp.aspx?n=796A9BCD3BCEAD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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