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5條第一項,該會可以在每年八月前選擇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現場實地稽核,以檢查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進行上述稽核,應制定一個稽核計畫,其中包括稽核的依據與目的、執行期間、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對保密義務的要求、稽核的方式、基準和具體項目等。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確定稽核基準和項目時,應綜合考慮國家的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的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效和可利用的稽核資源等因素。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原住民族委員會在選擇受稽核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慮該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的發生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接受主管機關或原住民族委員會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以上資訊參考自以下法規文件: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修訂 109 年 3 月 2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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