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稽核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被稽核者,告知稽核計畫的內容和時間。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被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清楚敘述變更日期的理由。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被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簡單來說,根據這條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被稽核者。如果被稽核者無法按照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被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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