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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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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稽核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被稽核者,告知稽核計畫的內容和時間。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被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清楚敘述變更日期的理由。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被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簡單來說,根據這條法規,原住民族委員會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被稽核者。如果被稽核者無法按照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被稽核者只能申請一次變更稽核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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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