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了進行稽核,應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要求以及實際稽核的需求,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稽核小組成員的人數應在三人至七人之間,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相關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如果稽核小組成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主動避開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a.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的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b.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類似關係。 c. 本人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在受稽核者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機構、事業或單位擔任過顧問輔導的角色。 d.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 4.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該與稽核小組成員以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的事項,並確保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9年1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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