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團體獎: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二、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獎勵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這些對象必須對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工作具有具體貢獻或成效。具體的範例可以是,自然人主動進行原住民族語言教學,法人向原住民族社區提供資源支援,或者學校組織原住民族語言比賽並提供獎勵。這些都是可能符合該法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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