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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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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針對該條進行如下的釋義: 1. 本條規定了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中關於審查會的設立和組成。 2. 審查會的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派,委員人數為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依照法規遴派或聘用。在委員的性別比例要求上,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而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所有委員均屬於無給職的性質。 3. 審查會召集人負責主持該獎勵項目的審查會議。 4. 審查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必須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 5. 審查會所提出的獎名單必須經過本會的核定後方能公告。 關於該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本身,以最新的版本為主要參考資料,以確保對該條的解釋是準確的。 - 相關的行政規章或指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該條在實際執行中的細節和解釋。 - 特定案例或報導,以了解該條在實際應用中的具體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的修訂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變化,因此在解釋該條時應以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為準。

  • 經查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著作權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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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