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7條,申請者在申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時,需要提供具體事蹟資料作為申請時的參考依據。然而,如果經查明申請者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的情形,主管機關有權不予獎勵。如果已經給予獎勵者,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獎勵,並依情節的輕重進行行政處分通知,要求申請者在限定的期限內返還已獲得的全部或部分獎勵,並追繳獲得的獎狀和獎座。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行政院原民局)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原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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