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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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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7條,申請者在申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時,需要提供具體事蹟資料作為申請時的參考依據。然而,如果經查明申請者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的情形,主管機關有權不予獎勵。如果已經給予獎勵者,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獎勵,並依情節的輕重進行行政處分通知,要求申請者在限定的期限內返還已獲得的全部或部分獎勵,並追繳獲得的獎狀和獎座。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行政院原民局)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原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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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