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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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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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辦法」第8條規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若業務性質特殊,可以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另外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這表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有權根據其業務的特殊性質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根據政府法律資訊網的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2項中提到,對於業務性質特殊的政府機關,可以依照行政院制定之原則,另行規定收費標準。因此,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可以根據其業務的特殊性質,制定不同於一般政府機關的收費標準。 參考資料: - 政府法律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13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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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