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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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措施之方式採補助辦理者,本會得於計畫期程中,辦理實地績效檢核、經費運用及其他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事項。受獎勵者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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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資訊,「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獎勵措施的方式是以補助辦理為主。在計畫期程中,該法條要求評核機構進行實地績效檢核、經費運用以及其他計畫執行情形的相關事項。同時,受獎勵者需要配合提供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 根據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於2012年發佈的《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10條確實規定了獎勵措施的辦理方式是以補助的方式進行。並且補助計畫期程中,相關的評核機構需要進行實地績效檢核、經費運用及其他計畫執行的情形。受獎勵者需要根據要求,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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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